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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域專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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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域社會:智慧財產權法與AI智慧財產保護

課程大綱

內容

課程概述

智慧財產權包括著作權、專利、商標,以及營業秘密等,然植物種苗、積體電路佈局、原住民族傳統智慧等,亦屬廣義智慧財產之範圍。惟受限於授課時數,本課程將以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及營業秘密法等法律及其相關法規為主要授課範圍。

同時,本課程將融合法律理論以及實務面經常遭遇之問題,尤其是最近正受到熱烈討論的AI議題,以個案方式探討智慧財產權()之相關議題,使同學易於瞭解理論與實務。

原則上1/3課程講授著作權,1/3講授專利、1/3堂課講授商標及營業秘密。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clude copyrights, patents, trademarks, and business secrets. However, plant seedlings, integrated circuit layouts, traditional wisdom of indigenous peoples, etc. also fall within the scope of broad intellectual property. However, due to the limited teaching hours, this course will focus on copyright law, patent law, trademark law, trade secret law and other laws and related regulations.

At the same time, this course will integrate legal theory and frequently encountered problems in practice, and explore issues related to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law) in a case-by-case manner, so that students can easily understand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In principle, 1/3 of the courses are devoted to copyright, 1/3 to patents, and 1/3 to trademarks and business secrets.

授課內容

在專利權理論上,本文將上述專利權理論歸總為三種學說:自然權利說、契約說、社會強制說。本文將自然權利說歸為專利權人立場;契約說為國家行政機關管理角度出發;社會強制說則為社會大眾整體利益視角為基點,以此三說代表三方立場。且本文採和傳統見解必須選擇一說的習慣不同,本文的做法是總結出三說,並共同以此三說檢視兩岸專利審查制度,

針對兩岸專利法共同法源,即前述之重疊效力,以TRIPs為首之國際公約群組,本文有以下突破性看法:

1. 針對TRIPs的最低標準,本文認為有加以檢討和修正的必要。TRIPs的最低標準已經二十年未曾修改,已不合時代。本文主張:降低最低保障標準改為三年,尤其在IC產業優先適用。本文認為科技水準愈發達的國家或時代,專利權的有效期間當然會愈短。而提出依科技水準進步而修改公約的要求,亦是會員國的基本權。

2. 彈性核發專利權有效期間,一改現行一律20年、12年、10年的制式年限。本文認為,申請專利審核之核駁,本質上是行政處分的一種,本可本於職權綜合考量市場現況及事實上需求、國內技術水準,為行政裁量。但受限於專利法硬性規定,兩岸專利法則受限於以TRIPs為首效力重疊之國際公約群組,據此,兩岸應向WTO提出改約之議,而台灣非其他公約締約國,則由大陸向以WIPO為首之效力重疊之國際公約暨組織提出改約之議。

3. 本文提出修改TRIPs最低標準的另一個目的,即是在杜哈回合談判或反仿貿協定談判中,為兩岸製造實質籌碼,並強調以科學數據佐證本文的說法更有益於市埸健全及提昇全球技術水準。

4. 從行政處分靈活化視角來看,專利權年限該給幾年及附廢止或終止效力之行政處分、或附負擔之行政處分都可以考慮,但重點是需實證統計分析科學數據加以支持,才可准駁,即當事人處分權主義和職權主義併用,行政機關在審查准駁前,並行使闡明權。

5. 本文主張為發達兩岸專利法學並領導全球法學,在兩岸專利權的年限、權利內容、市佔率、影響率等焦點上,不論立法、審查、訴訟等都要求有實證統計分析科學數據加以支持,才算完善。

6. 本文主張將專利商品化納入要件之一,所謂專利商品化要件是指,在專利申請之初即將未來欲生產生商品一併提出,作為審查衡量要件之一,目的在具體落實產業利用性,避免很多專利不肖業者(俗稱專利蟑螂) ,專門申請專利地雷圖求不當之訴訟利益,有礙市場健全發展。專利,終究和市場及產業鏈無法分離考量。

7. 針對專利的上位概念係創作成方案,以及兩岸在實踐上一個重社會價值(大陸),一個重商業利益(台灣) ,允宜再適當調整。本文認為,著作權主要要強調的是人類精神靈魂意念的展現,而專利法重點在市場利益,兩者有本質與目的上不同,識者不可以察。著作權法與專利權法之區分仍需在上位概念上予以更明確的區隔,當然二法有重疊適用空間也是事實。

8. TRIPs得不予專利保護之客體,也有檢討修正的必要,如對人類或動物疾病之診斷、治療及手術方法。如果是用於救人一命,當然不予專利為宜,但如果是用於醫學美容、養生醫學等,自可另當別論,考慮開放才對,TRIPs的文字描述與精確度仍有改善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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